有熊老師陪你閒聊_03_法律_專利_著作權

有熊老師
34 min readJul 31, 20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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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) 他也亂丟、他也罵髒話啊,他沒被罰,為什麼我就要被罰?

這就叫作「不法之平等」 — 別人可以違法而不罰,那我也要。

很多人會有這種主張,但,要注意:「不法之平等」並不是法律所允許的、也不是憲法保障的平等權利。

◎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283號交通事件裁定

「遵守法規為每一國民之責任,自亦 不得以他人違規行為尚未被取締或有無取締,而執以為自己亦可以不遵守規定之適法理由

亦即人民不得主張『不法之平等』,抗告人以他人亦有違規行為,是否亦有開罰單為抗告,其抗告並非適法之抗告理由,亦無從以此解免其違規之責」

分享這個網站給大家,點擊旁邊的「法律生活資訊分享」,還有其他的實用法律知識可以學哦~~

「為什麼只處罰我?」 ─法治國家的人民們別再誤會可以主張「不法之平等」
https://sites.google.com/site/elliechenglawfirm/in-the-news/%E3%80%8Cweishenmezhichufawo%E3%80%8D%E2%94%80fazhiguojiaderenminmenbiezaiwuhuikeyizhuzhang%E3%80%8Cbufazhipingdeng%E3%80%8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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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) 「你有什麼證據,證明我殺人?」

我們常常在偵探漫畫、動畫、日劇裡看到這句話;但現實中的警察、檢察官在抓人、審訊時,其實 不必跟嫌疑人講 他有什麼證據。

法律上有一個詞叫「閱卷權」,指的是被告的律師在一審開庭之後,就有權查看檢方提出來的所有證據,以利於決定訴訟策略、甚至是自行探查洗清罪嫌。

會有這個規定,是因為檢方的偵察、搜索行動有公權力的支持,為了公平,讓被告(律師)也知道這些證據、能對它們進行質疑、解釋,才不會在法庭上變成一面挨打

— 但要注意,這是指「一審開庭之後」。

在一審法庭的一開始,法官就會先問被告「你認不認罪?」 如果被告認罪,就會直接審判、不認罪的話才有後面的各種法庭攻防。

我們都知道,如果認罪,可能會被判比較少的刑期 (不論是否進入認罪協商); 那麼,如果讓被告在開庭前就知道檢方的證據,他就可以更容易判斷自己要不要認罪。

既然檢方認為你犯罪,而且他自認有足夠的證據,那檢察官當然會想要「讓你被判刑」 — 他為何要讓你知道他手上的證據,好讓你多一次謀求減刑的機會呢?

你如果並非真心悔過,那就不要認罪啊,到時候判重一點嘛。

所以說,在一審開庭前,被告、被告的律師,如果問檢察官「你有什麼證據,證明我殺人?」

他只會得到「檢方現在指控你 xxx罪,因為我們認定你殺了ooo (被指控的 犯罪內容)」 — 想知道檢方掌握了什麼證據? 等一審開庭你就知道了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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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現在問題來了,檢方為了持續偵查,不讓被告逃走、串供,可能會向法官「聲請羈押」被告,這個時候會開一個「聲押庭」

在聲押庭上,被告律師一樣可以盡力為被告辯護、證明他不應該被羈押 (不會逃跑、無法再串供)

但根據上面的說法,因為還沒開始一審,在過去,被告的律師其實無法得知檢方手上的證據,那也就沒辦法在羈押庭上為被告做更適當的辯護。

以下的連結,講的是大法官在105年作出了737號釋憲案,裁定「偵查中,開羈押庭時,被告及律師有閱卷權」

在今年4月,立法院完成修法後,被告律師在開羈押庭時就可以看到檢方提出的證據了……

但,這和上面說的並不相違悖哦!

因為羈押庭是在偵察中,這個時候檢方還沒有決定要不要起訴嫌疑人、要起訴什麼罪;

所以要開羈押庭時,檢方提的理由只需要是「羈押的理由」就好,不需要把它全部「起訴的理由」都附上來。

也就是,檢察官可以自行衡量「藏住某些證據」,不在羈押庭的時候拿出來 — 即便可能因此在羈押庭敗訴,也不要讓被告知道自己掌握了這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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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樣有懂了嗎? 所以現實中,如果疑犯當眾問:「你有什麼證據,證明人是我殺的?」

負責探案的檢查官、負責抓人的警察 可能會回他:「一審的時候,在法庭上你就知道了」

偵查中羈押閱卷權修正草案https://casebf.com/2017/04/02/%E5%81%B5%E6%9F%A5%E4%B8%AD%E7%BE%88%E6%8A%BC%E9%96%B1%E5%8D%B7%E6%AC%8A%E4%BF%AE%E6%AD%A3%E8%8D%89%E6%A1%88/

大法官釋字第737號http://www.judicial.gov.tw/constitutionalcourt/p03_01_1.asp?expno=73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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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) 「它就放在那裡,我以為是沒人要的」

— 拿了之後,「還回去就好了」嗎? 算偷嗎? 不算偷嗎?

民法規定「無主物」可以「先占先得」;但 不要誤以為「我想說那是沒人要的」這種理由,就可以把一件東西視為「無主」。

自利之心人皆有之,但許多青少年會犯小過錯,都經過了「用爛理由說服了自己、以為這樣可以說服別人」的這個心理過程; 如果讓他們對法理、對邏輯懂得越多,或許就可以多壓抑自己的衝動一點。

分享底下我的這篇網誌,說明「無主物 / 侵占 / 竊盜 / 強盜」的差別。

記得不久前有一個新聞,甲從南部北上,去和朋友乙一起住在乙租的套房裡,住了四五個月;後來兩人吵架分開了、乙控訴甲拿走了他抽屜裡的錢。

新聞裡提到警方一直在向乙確認兩人的關係 — 並不是警察八卦,而是如果甲、乙兩人是「同居」,那同居人當然也可以開抽屜、甚至可以主張兩人的錢是共用的;

但如果甲只是「純借住」,那他就不該亂開乙的抽屜 — 乙「開抽屜、拿到錢」的合法與否就決定了他是「侵占」還是「竊盜」。

因為兩人同住四、五個月也算滿久的了,所以警方才會覺得有必要問清楚,以免移送、起訴了才發現搞錯。

那麼,到底要怎麼區分侵占 / 竊盜 / 強盜 呢? 感興趣的人可以點進去看看 ^^

「無主物 / 侵占 / 竊盜 / 強盜」的差別 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notes/%E6%9C%89%E7%86%8A%E8%80%81%E5%B8%AB-%E9%99%AA%E4%BD%A0%E6%95%99%E6%95%B8%E5%AD%B8/%E7%84%A1%E4%B8%BB%E7%89%A9-%E4%BE%B5%E5%8D%A0-%E7%AB%8A%E7%9B%9C-%E5%BC%B7%E7%9B%9C-%E7%9A%84%E5%B7%AE%E5%88%A5/1124657307642076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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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) 現在還有「查戶口」嗎? 日本、美國也有嗎?

不知道大家有沒有印象,小時候偶爾會有管區員警來家裡「查戶口」,但現在卻好像沒看到過了。 台灣的戶籍是「剛性」的,那什麼是「軟性」的呢? 有什麼差呢?

在台灣(以前),如果存證信函、法院傳票寄到你的「戶籍地」,那就算是完成了「佈達」 也就是說「我完成了通知你的責任」,到時候你就不能說自己不知情。

但如果是在美國,「居住地」不具有太多的法律意義;法院的傳票要交到你「手上」 — 真的就是「手」上,就算偽裝成送pizza的、把傳票當收據遞給你,只要你一摸到,就賴不掉了。

台灣的戶籍和學籍、兵役、公文書佈達有關,也和投票有關;在美國,是你自己要向州政府登記才會拿到票的。

所以簡單來說,剛性戶籍的好處一是「政府容易找到你」,二是「有一個可靠的身份代表 (含地址)」; 為了保持這個代表的效力,就會有管區員警去「查戶口」。

美國雖然有「社會安全號碼 (類似健保卡號碼) 」作為身份代表,但它的用途沒那麼大、也沒有那麼高的公權力介入。

至於軟性戶籍的好處,就是自由度高,你可以住在自己桃園、小孩在台北就學、投票回彰化,而都不需要去「遷戶籍」;也不必擔心政府利用戶籍來監控你什麼。

大約在2008 年左右,政府決定把台灣的剛性戶籍「柔化」;現在的戶籍效力已經沒有那麼強了。 某些縣市的國中學籍也改用登記的 (不必遷戶籍)、

另外中選會也一直有在研究「不在籍投票」 — 因為就學或工作而旅居外地的人,可以透過登記,改投他居住地的選舉,而不必遷戶籍。 (目前還沒有修法通過)

而最明確的改變,就是現在已經不會有警察來「查戶口」了 — 大家有發現這點嗎?

日本從二戰後,一直就都是柔性戶籍;最近開始出現「剛化」的政策新方向。 有人覺得這樣政府的管理會比較有效率;但也有人會和新首相主張「設立軍隊」聯想在一起。

不論如何,這正好可以讓我們透過比較,瞭解到戶籍制度設計的理由和優劣。 分享這篇文章給大家 ^^

社會大改革,日本人為什麼不太歡迎My Number? http://www.storm.mg/lifestyle/7287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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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) 「不被採用的證據」有以下三種:

1. 轉述
所謂「直接審理原則」就是指法官要親自聽閱證據的內容;所以「報紙上寫」、「他要我幫他唸一段聲明」、「聽說…」

包括「自白(悔過)書」 都不能當證據 — 法官會要求當事人到庭自己說、或直接看到證物、影像。

2. 與犯罪行為不相干的事
比如說殺人案的審理,證人說到犯人平時「孝不孝順」、「讀書/工作認不認真」等言論,

這些與犯罪行為無關的事,違反「關聯性法則」。

3. 我想應該是……
這是電視、電影裡常見的,律師會問目擊者:「你說當時天色昏暗,你怎麼知道走經過的就是被告」

這時候,如果證人的理由是「我想應該是」、「當然是他,不然是誰」之類的,那這段證詞就可能會被認為無效。

因為它已經不是「客觀的體驗陳述」,而是「意見供述」。

「我看到一個身穿黑衣、身高比我高的瘦瘦男生走過去」」這樣才是客觀的體驗陳述。

因為很多時候,目擊者會被警方後來的詢問給誘導; 例如:「你看到的是不是這個人」(然後給他看被告的相片),這會導致目擊者事後越來越肯定那個人是被告。

當然,如果證人表示「天色沒那麼暗」或「我與他熟識二三十年了,不可能認錯」那證詞還是可能會被接納的。

以上三種,就是被認為「無證據力」而不會被採用的情形

【法操小教室】何謂證據能力、證據證明力? http://www.follaw.tw/f06/8065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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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) 「公投門檻」究竟應該要高一點,還是低一點呢?

我曾經整理過以下四個主要的主張: ( A ) 主張「公投的門檻要很高」,或至少「公投的門檻要比選舉高」的人會說:

選舉也是直接民意,總統 和 立委 也是民意的代表;而且選舉是「常法」,公投是特例」

一但公投很容易通過,那選舉就失去了價值 — 你讓某人當選、期待他落實政見;但說不定在他形象低靡的時候,反對者透過低門檻的公投,就可以把他的重要政見給否決了。

換言之,每一項公投的成功,都等於是對前一次大選之民意的否定。 那既然要否定透過常法所取得的「全體民意之代表權」, 就應該要取得「更強的證明」,去證明這次的投票,更能代表「全民意志」

( B )

主張「公投門檻不必很高」的人則會說:

「選舉已是舊民意、公投才是新民意

民眾有了新想法,那理所當然要覆蓋舊結論、不需要更高的門檻來作為「更強的證明」。

( C ) 「公投門檻不必很高」另一個可能的理由是:

公投是 單一政策票選, 其意見表示的效力,應該比綜合政見 + 個人及政黨信任度 票選的選舉要來得強」

( D ) 「公投門檻要很高」的另一個理由則是:

「政府施政不應 朝令夕改」或 「全國性選舉帶來 社會成本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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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主國家裡面,不論是公投、還是單一席次選舉,最後勝出的那方都代表著「全部民意」

如果是選人,那當選者應以全體民眾福祉為計,如果是公投,那支持到敗選那方的民眾,也不該再主張「那只是你們要的、我不要!」;

否則國家每次投票都分裂一次,而且選制的修訂和檢討,也都將失去它的意義 — 。

「一旦投出結果來,就會代表全體民意」
這是所有,想對公投法進行檢討的朋友,應該要有的前置觀念。

任何一場選舉,都不能視為「只是那幾百萬票的人支持」;而當你要覆蓋掉那次選舉的結果時,追求的也不會是「超過那幾百萬票」。

「一旦投出結果來,就會代表全體民意」
所以,
「要具備怎樣的 證據力,才能代表全體民意 (而能夠覆蓋掉上一次的民意)」 就成了選制門檻的關鍵。

相對多數如果不夠,那麼,得票率過50%夠不夠? 還是要兩輪投票、還是要有西瓜票(採計廢票)?

還是說,相對多數就夠了? 大家不妨說說你的看法 ^^

另外,分享這個網站給大家,可以說是超實用的,什麼法規都一查就有。

公民投票法 —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D002005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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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) 二審一定會判得比一審輕嗎?

小明酒駕撞傷路人,被檢方依公共危險罪起訴;地方法院判決有罪、有期徒刑 4個月。-- 請問:誰可以提起上訴?1. 當然是敗訴的小明2. 老師出這題一定有陷阱,我猜檢方也可以

我們常聽老一輩的、不相信法院的人用台語說「一審重判、二審一半、三審豬腳麵線。」

其實 刑事訴訟法 是真的有規定「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」:

◎「如果只有被告上訴、或只有 “為了被告的利益而提起的” 上訴,那上訴的法院不能判得比原本的罪重。」

那麼,一開始的問題,其實第一個選項本身是有暇玼的 — 不只有小明,小明的律師、小明的爸媽、小明的老婆小孩,都可以 「為了小明的利益」幫他提起上訴。

因為當事人可能不懂法律,或正在住院、暫時喪失行行為能力,所以他的關係人、訴訟代理人都可以幫他提起上訴;那麼依照上面的法條,這些人為他提起上訴後,法院似乎就只能「越判越輕」了……

但事實上不是如此;回到一開始的問的,2 是對的,檢察官(明明勝訴了) 也可以提出上訴 — 雖然判有罪,但檢方還是可以「嫌刑期太低」嘛。

上面提到 刑事訴訟法 有「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」,這是為了 “怕被告不敢上訴” 而設; 而並非要堵絕檢方「希望判更重」的上訴之路。

因此,條文裡是寫
如果 「只有」被告上訴,或 「只有」為被告利益上訴,才會限定上訴法庭不能判更重
( 檢方很滿意這個判決的情況下,被告方可以大膽地去提上訴,不用擔心會越判越重 )

但實務上,檢察官一但發現被告有上訴,他們就會找個理由也提上訴,來避免這個法條被發動。

ps. 網頁裡也提到,如果上訴法官認為「被告犯的不是這條罪名、是另一條」; 那麼即便「另一條」是較重的罪,也還是可以判下去。

分享這個網頁給大家,也分享「法操」這個法律科普網站

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是「原則」還是「例外」? https://www.follaw.tw/f-comment/f02/15784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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====== 專利、著作權、網路相關法規 ======

一) 「谷阿莫被片商告侵權」

最近有這麼一則新聞,學生也應該都聽說過,正好可以和他們學生閒聊時來點機會教育。以下提供我對這件事的三點看法:

一) 單純就「谷阿莫的講解短片,有用到電影畫面」這件事來看

著作權的精神在「重製要付費」,當你的二次創作沒有「重製 — 取代原創作」的效用或意圖時,就不算侵權 (當然實際上要法院認定)。

在對岸有些「飯製」(粉絲剪接分享) 的剪輯短片,比如說把整部射雕英雄電視劇裡「黃蓉片段」,或「郭黃CP片段」給剪輯出來、上傳到youtube 給大家看。

這樣的短片就是想要「你看我剪的,就等同於看了原作中郭黃二人的浪漫」 或 「想看某某演員的畫面,就看這個短片」 — 那樣就的確是「濃縮重製」。

片商主張的也就是這點。

然而,谷阿莫的作品,在許多電影講評者中,是「不講真實情節」出了名的;

不論原作多動人,都會被他講成「阿不就好清新好脫俗」、「因為我就是妖艷賤貨啊」、「大魔王不會那麼快死」……

也就是說,他可以主張自己的「x分鐘看完電影」系列並不是「看我的影片 = 看完這部片的菁華」, 而是「看我的吐嘈 = 看透這部片的套路」。

如果他的「五分鐘看完 某韓劇」是利用剪輯,讓你在五分鐘內就體驗到該韓劇的浪慢、懸疑…… 那就算是「濃縮重製」了原作品、那就是侵權。

但,谷阿莫有嗎? 我個人覺得沒有啦……

我想沒有人會在谷阿莫講六弄咖啡館的影片裡,體驗到刻骨銘心;也沒有人會覺得在谷阿莫講解變型金鋼時,享受到光影特效。

每一集的谷阿莫,他個人的戲謔特色都遠大過他介紹的電影劇情;

就像網路上有「唐老鴨下半身沒穿、卻有穿襯衫」的搞笑圖,

大家並不是因為「是唐老鴨! 好懷念」而瘋傳的,而是因為覺得很有梗而轉貼的。

所以我認為「濃縮重製」的指控,可能會缺乏構成要件 — 不過,還是要看最後法官怎麼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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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的人認為,谷阿莫喜歡嘲笑電影的老梗,這會讓人不想去看這些片子、影響票房 (所以片商可以告他)。

但首先要提醒一下,片商不是告谷阿莫「講影片的壞話」 — 因為所有的影評、書評都可能有給負評的時候,這是言論自由

影評、書評、劇評 一直一來都是創作者的大敵 — 創作者對評論家是又愛又恨。

而法律不但有保障評論者給負評,還為了保障評論的自由,允許「在評論的時候引用一段原作」而不視為侵權。

所以,的確片商可能會因為谷阿莫的嘲諷而想提告,但片商絕無可能在法庭上、在媒體上,公開說「因為他把我們這部戲講成都是老梗,所以我告他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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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,有的人會覺得「谷阿莫 挑 大片講評,是 利用大片的人氣 讓自己獲利」。

這麼說沒錯,但整個媒體圈、評論圈,都是專挑名人名作去評論、去二次創作,都是在沾名人的人氣。

並不是「你利用我的人氣」就算侵權。

著作權的精神在「重製要付費」,當你的二次創作沒有「重製 — 取代原創作」的效用或意圖時,就不算侵權 (當然實際上要法院認定)。

比如說,我也來畫了一隻有點像柯南的小偵探,如果我把它賣給雞蛋糕業者,「因為很像柯南」而導致業者「因此不需要買正版柯南的授權」。那我是侵權。

但如果我在網頁寫了一系列「破解柯南的謎題公式」,但我的目的不在於「讓大家來這裡,可以看到你愛的柯南」 (不是要重製),而是在評論它,那就不算侵犯著作權。

(ps. 但還是有可能侵犯「商標權」 — 法律對「評論」的自由有保障,但是要十分小心,你必須是真的把重點在評論,而不只是利用「柯南」二字吸引人氣。) (ps. 如果在「破解柯南的謎題公式」網頁裡有截圖,那是否侵權,還要看截圖的必要性、截圖的比例)

著作權法第52條:「為報導、評論、教學、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,在合理範圍內,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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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) 其實真正值得片商提告、警告的,應該是對岸某些會在片尾附上 「想要獲得本片資源的,可以留在微信發訊息給我」的評論者。

一開始,這種「附資源」的行為其實是基於很多講評者本身是電影相關學科的專長,本身就會蒐集老電影的資源;他們自詡介紹了許多老電影、好電影。

他們的觀眾看完介紹後,想要找來看,卻可能根本找不到正版、甚至連網路盜版都找不到;所以才會有人開放「私訊要資源」。

比如說我看過有人介紹卓別林的「摩登時代」,那是1936年的片子啊…… 你把這部片講得這麼好,結果我想看都找不到,那不是吊人胃口嗎?

到後來,「私訊要資源」變成了新進講評者圈粉的手段,私訊找你要到了片子,之後好歹會觀注你的視頻;而要片的標的,也就慢慢從老舊好片,變成是只要介紹了,就可以給。

私訊要資源」違不違法? 這個我還真的不太清楚……

按著作權的定義,一對一的轉借,就像我看了書借你看,這是不違法的;但「重製」是違法的。

也就是「借cd給你」、借我的帳號讓你看片聽歌可以,但copy一份給你不行。

如果私訊要片的結果,要到的是合法光碟,那當然沒問題;如果是對方直接傳檔案給你下載,那當然是不行。

但問題來了,如果給資源的人是「跟你講哪裡可以抓得到」呢? 如果是直接貼下載連結,那的確可能會被視為「幫助侵害著作權」 — 可能是違法的;

但如果只是說「哪裡看得到連結」、「哪個下載平台還有資源」呢? …… 這個可能要讓有這領域法律專長的人來解惑。

我目前還沒有看到片商對於對岸「私訊要資源」一事提告;而且谷阿莫也並沒有這樣做。 不過這次告谷阿莫、又讓媒體知道報了出來,也許會有一點「殺雞儆猴」的效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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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) 最後,其實谷阿莫是否能全身而退,我個人是持保留態度的。

我之前看他的視頻時,發現有些電影明明台灣、中國都有進,但我看到的字幕是韓國字。

有些電影講評者 (是不是谷阿莫,我不確定,我看過的太多了,混淆了),用的更明顯是「某某字幕組」的畫面。

也許是基於省錢、也許是為了搶快,我想這些講評者或多或少有使用盜版(非法重製)的片源; 畢竟新片一上映,就馬上有檔案可以剪接,怎麼說也不太像是正版的。

也許谷阿莫「看完xx電影」作品本身的侵權糾紛可以順利pass; 但他的電腦裡,當初剪接用的那些影片檔案,本身會不會就是非法重製的? 這我反而認為是比較危險的了……

不過,如此一來就不是「谷阿莫做這種吐嘈短片有侵權」 而是 「谷阿莫自己下載了盜版來使用

也就是如果有人都用正版片源,或者說谷阿莫未來都用正版片源,那我相信他的創作就會少掉這部份的非法爭議了。

ps. 「正版片源」按理是要等到DVD上架後才會有。

因此,在谷阿莫挨告後,網路上許多電影評論者都改為「評論老片」或「只使用預告畫面搭配講解」來避免被告。

ps 2. 北檢在6/15 將谷阿莫起訴了,目前網路上還沒出現完整的起訴書,但媒體報導的起訴理由主要是:

谷阿莫涉嫌改作、當中有商業利益,違反《著作權法》第92條規定: 
「擅自以公開口述、公開播送、公開上映、公開演出、公開傳輸、公開展示、改作、編輯、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。 」

我想最後的關鍵,還是在於谷阿莫能不能說服法官,他的「x分鐘看完電影」系列, 不是 「看我的影片 = 看完這部片的菁華」 (濃縮重製), 而是 「看我的吐嘈 = 看透這部片的套路」(評論 / 二次創作)。

https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7icUXwJRaXQ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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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) 只為了壟斷、不「公開讓眾人使用」的專利權,小心得不到保障

很多人會說,專利是為了鼓勵發明;但更正確一點的說法,專利是為了鼓勵「公開發明」

在你送件申請專利的同時,你專利的內容就會被公開,所以別人就可以使用它 (讓大眾享受這項發明的好處) — 但你可以要他付你授權費,在他得到你的同意前,政府會用公權利禁止他用。

在底下分享的這篇文章裡,我們可以學到三件事:

1. 老牌子手機廠 Ericsson 「手機賣不贏人家,乾脆不賣手機了;改靠專利授權賺錢」的商業模式。

2. Sansung 沒去尋求授權,就直接使用了在製造商間 流傳已久的規格,這是侵權的;

比方說,我為我的吹風機設計了一種可以減低譟音的螺絲、也取得了專利;因為我是大廠牌,所以許多代工生產吹風機的工廠、許多生產螺絲的工廠,都知道、也都會生產這種螺絲。

你在設計自己的吹風機時,直接使用了這種螺絲的規格,幫你生產的工廠也會生產這種螺絲;但其實你已經侵犯專利了。

Ericsson 就是因為這樣,所以可以叫美國政府禁止 Sansung 賣手機 — 用來逼他找自己談授權費。

3. 因為 Ericsson 已經放棄賣手機了;所以 Sansung 有了另一種訴訟策略:主張 Ericsson 是專利不實施實體 NPEs ,也就是說:

「他們只是透過干擾其他人生產來謀利,而不是積極地讓這項發明的好處,因為公開專利而被大眾使用。 」

因為如果自己不生產、又向別人索取高額權利金,實際上是阻礙了這項發明的被利用,這和專利權法的立法目的不符。 Sansung 想藉由這點,要法院判決 Ericsson 不應被專利法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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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利是現代社會很重要的商業知識,大家有興趣的話可以多瞭解一下、可以跟學生介紹。

附帶一提,這篇文章的網站,其實是官方的研究機構,裡面有滿多專業文章和產業分析的……

另外,有的時候會聽到人家說「國際專利」,其實這是錯誤的用法; 專利權是每個國家自己立法、自己管理的,所以每個國家的專利都要分開申請 — 這個國家同意你的專利申請,另一個國家不一定要同意。

如果你同時申請了許多國家的專利,那頂多是俗稱「多國專利」。

Ericsson握金鑰專做授權照樣賺 http://iknow.stpi.narl.org.tw/Post/Read.aspx?PostID=12736

產業資訊室
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iknowRoom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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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) 我既然買下來了,愛怎麼用、就怎麼用,你管不著!

如果我覺得 i-phone 的照相功能很好用,所以我把放大鏡裝在它上面變成「i-phone 顯微鏡」,然後開始賣給同好 (比如說其他的生物老師),那我會不會被蘋果告侵權呢?

如果我的每一台iphone都是合法去買的,那就不會,因為蘋果對它的專利權在它第一次賣給我、我付過一次費用的時候就「權利耗盡」了。

如果我下血本要推廣自製的教學影片,舉辦「留言分享,iphone只要500元」的活動,而且買了5萬台iphone來辦這個活動;那麼當蘋果覺得我這樣賣會拉低他手機的售價時,可不可以禁止我呢?

同樣的,只要我的iphone是合法買的,蘋果就不能夠以專利為由告我或禁止我。+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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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s. 不過要注意哦,當我合法買了一支iphone,只是買下了這支手機的所有權,並沒有買下手機裡的「專利權本身」;

也就是說,我的每一台「i-phone 顯微鏡」都必須要真的去買一支iphone; 如果我只買過一支、拆開來看了元件和設計,就自己去買零件來組裝出類似功能的,那樣一樣是侵犯專利權。

底下分享的是最近的新聞,美國最高法院擴大了這個「專利權耗盡」原則的適用範圍, 就算iphone 在賣手機的時候說「禁止轉售、轉贈、改造」、就算我當下簽了同意書,那也是不合法的約束、該條約是無效的。

不過,這並不代表蘋果從此對他的通路商就沒有約束力;比如說蘋果一直以來都有限制台灣各大通訊業者「手機搭配門號」的優惠限制 — 就是不想要讓 iphone 變得太廉價。

按上面所說,蘋果的「專利權」在它手機給中華電信時就「耗盡」了,但它仍有最強效的武器「不聽話的,下一批不給你賣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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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一個反面的例子,htc 之前在美國賣得不太好,據說就是美國的電信商因為覺得韓國手機比較有賺頭,所以不認真促銷htc — 那htc 也沒辦法……

如果中華電信對蘋果的市占夠重要、蘋果沒有中華的促銷不行,那它當然可以回嗆蘋果「我就是要搞特價」、甚至還可以向蘋果殺價。

同樣的,如果 htc 對美國的通訊業者而言夠重要,消費者如果買不到 htc 會寧可去辦別家的門號,那它們當然也可以要求通訊商「不主推我的手機,下次不給你賣」。

所以說,法律還是一個滿公平的遊戲規則;最後這場遊戲是哪一邊占優勢、比較強勢,還是要看誰比較有議價競爭力(不可替代性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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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利權人針對受美國專利所保護的產物品,訂立「一次性使用」(single use)及「不得轉售」(no resale)等售後限制條款,來限制購買人使用權利。故前述情形,不能避免專利權耗盡。
專利權人一旦決定販售其發明,則轉變為一私人財產,前述排他性權利,亦伴隨著所有權轉移而全數移轉,專利權人也獲得了應有報酬,故不能再透過訂立契約等方式,來限制購買人使用或處置該產物品,也不得再依據專利法,來主張其獨占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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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s. 這項法律影響最大的其實不是消費者,而是高科技業本身會賣設備給上、下游業者: 「我賣這台機器給你,是要讓你在幫我生產手機鏡頭時能有更高的良率,你不準用它幫別人生產、或是把它又賣給我的競爭對手」

這樣的合約條款,未來在美國是無效的了;那麼企業在賣設備的時,就得想得更清楚一點,東西一但出手,就是別人的了……

專利權耗盡原則,美國最高法院大幅放寬適用http://iknow.stpi.narl.org.tw/Post/Read.aspx?PostID=1345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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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) 摩斯漢堡,可以買下「漢堡王」這個關鍵字嗎?

前幾天在電視上看到新聞,介紹台灣有某位律師「告贏google」,新聞裡沒有詳述,只有說到是「侵權案」、「商標法」;

我跟我姐說:「這就像是,如果摩斯漢堡 買下了「漢堡王」這個關鍵字的首位廣告,那你在google輸入「漢堡王」的時候,跳出來最上面的就是「摩斯漢堡」。」

我姐說:「不是本來就會這樣嗎?」 — 呃……其實這樣就已經侵害「商標權」了。

甲公司苦心經營,還花錢請名人代言、拍廣告,好不容易把某個商標經營到耳熟能詳,比如說「普拿疼」、「可口可樂」、「神鬼雞排」,但其成果,卻被另一家公司收割,這是侵權的。

所以一般在打廣告時,你不會看到「效果不輸普拿疼」的用詞 — 不管它說的是不是真的,他企圖用「普拿疼」來為自己行銷,就是一種侵害權利的行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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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乙業者給google錢,讓google 在蒐尋甲公司的時候,優先跳出乙的連結,這樣「google 有沒有侵權 呢?」

注意,我是用疑問句,因為google 會主張: 「就算甲公司覺得被侵權,他應該要告的是乙業者,而不是我。」

實際上這樣的訴訟已經滿常見的了,因為有時候google會贏、有時候甲公司會贏,判決的理由也不全都一樣。 所以身為法律門外漢的我,沒辦法在這裡斷言他有沒有侵權。

大家有興趣的話,可以多留意一下這類的新聞消息。

【法庭踹共】買賣關鍵字廣告可能觸法? https://foreseer.live/2017/01/27/%E3%80%90%E6%B3%95%E5%BA%AD%E8%B8%B9%E5%85%B1%E3%80%91%E8%B2%B7%E8%B3%A3%E9%97%9C%E9%8D%B5%E5%AD%97%E5%BB%A3%E5%91%8A%E5%8F%AF%E8%83%BD%E8%A7%B8%E6%B3%95%EF%BC%9F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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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) uber 退出台灣,誰對誰錯?

最近台灣熱門話題是 uber 宣佈要退出台灣市場,這引起「批政府僵化」和「批uber 傲慢」的兩大陣營對立;我先說明一下事情的原由:

因為政府是規定「要符合規範(考試、保險、車輛送檢) 才能成為大眾運輸公具」,所以不同意 uber 作為平台、讓任何人都可以載不特定人 (你載你的親友,不叫「大眾運輸」,但什麼人你都載 (不特定人),就算大眾運輸)

uber 的主張,一開始和上面一樣,他們認為「又不是我載,我只是一個網路連絡的平台,我有什麼好違規的? 我為什麼要被迫登記為記程車行?」

其實,我覺得他們說的是對的,但是政府後續的作法我也認為是對的。

就是政府不能硬逼 uber 登記,但「開車的人」,也就是「使用uber 載不特定人」的人,是可能有違反現行法律的。 所以政府就說「司機可以罰2500萬以下」 — 那就嚇跑uber的用戶了。

這裡面有一個灰色地帶,就是uber、司機可以說自己「透過uber,交了一個共乘的朋友」 — 這就是uber原始的立意:「共乘

所以說,對於交通部宣佈要開罰,uber 或 真的被罰到的用戶,其實是有上訴空間的…… 但最後uber選擇退出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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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個人也認為…… 上訴也不見得會贏;因為諸如「無照行醫」、「情色交易」在過去也一樣都有人試著說主張自己透過管道,和對方成為了友人,所以不算「不特定人」,但法官都不會接受 — 因為這也不是事實嘛。

以結論來說呢,我覺得uber案是一個很有意思的互動,uber、政府我覺得都「很得體」。

政府約束大眾運輸車輛和司機,有其公共利益、但也的確造成一點不經濟(產生進入門檻); 政府規定車資,可以避免哄抬、也可以避免惡性殺價,但也造成一點不經濟。

自由共乘的確是較經濟的,uber 初創的立意沒錯,但政府的考量也有道理; 這個社會的許多事都有東西可以「學」,但真的要討論對錯,就一定要肯 花時間去瞭解、不要只是沈溺在戲劇性的互罵、站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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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對新科技、新的環境,政府本來就會有必要修改法規去因應;

因為有某些業者走在別人前面,所以政府修法時會參考他們的經驗,比如說規格和現實需求 — 我覺得這是合理的,沒有所謂「為誰量身打造」。

所以先行的業者反應他們看到的需求給政府,也是合理的,沒有必要用戲劇性的措詞,比如說「對政府呼之即來」去形容。

最後政府決定了某些調整、也有某些堅持,然後業者覺得這樣一來就利潤就不夠了,所以決定退出,我覺得都是很對的。

如果對政府的決定不認同,可以強調政府還有一些可以改良還沒做、或是點出方案中某些被犧牲的某些價值 (而你認為這不該被犧牲)。 這樣都是我們可以從公共事務裡,進行的理性討論。

但因為一般民眾、政治人物 太想要看到「有人對、有人錯」,所以政府或業者,或週圍支持的人士,就不得不選用這種戲劇性的措詞,來強調「他錯我對」。

何必呢? 商業邏輯,買賣不成仁義在嘛。

以上,分享給大家這篇關於goole侵權案的討論文章,以及我對最近熱門議題的一點淺薄見解 ^^

一次看懂!Uber入台四年暫停服務,怎麼走到今天這一步? https://www.bnext.com.tw/article/43095/uber-suspending-service-in-taiwan-how-have-they-come-this-far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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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) 過去做的事,在網路上一直被「肉搜起底」,怎麼辦?

時代在改變,法律和政府制度也必需根著改變。在凡走過必留下痕跡的網路時代,被謠言抹黑的人、負面新聞的主角、巨災的受難者,包括改過向善的更生人 — 他們的「被遺忘權」該如何在言論、網路出版自由下被保護?

這篇文章分享的案例也很有趣,台灣google說「這件事不該告我,蒐尋引擎不是我管的、是美國Google Inc在管的」; ( google、FB、IBM、微軟 在台灣的分公司,大多都是負責銷售業務,或是和代工廠的溝通)

那其實呢「因為便捷的蒐尋,而有廣告收益,卻造成當事人的權益受損」 — 也就是 “因侵權行為得利者”也是可以成為被告的;

所以台灣google還另外指出「賣廣告的也不是我們這家公司,是Google AdWords」

剛好前幾天,三星也揚言要告鴻海,主要是鴻海因為想自己賣夏普的面板,所以停止出貨給三星。

對於這件事,郭台銘的回應之一是「我們不是不賣,只是要漲價三星不肯」, 另一個就是「其實三星不是跟惠普買面板,三星是跟日商黑田電氣買的 ,三星要告也應該是告黑田。」(惠普出貨給黑田、再轉賣給三星)

所以說法律挺複雜,也挺有意思的;尤其是現代商業行為這麼多變,不懂點法律,連出了事該告誰都不知道 — 不只告錯了會敗訴,如果連「原來我也可以告他」都不知道,那就白白讓權益流失了。

順便跟大家分享這個粉絲頁「一起讀判決」,我覺得他們的解說都還挺白話的。

透過解讀判決書,可以讓學生理解某條法律的立法精神;也可以體會到,課本上那些看起來都一個樣的「xx原則」究竟是在講什麼。

台灣的被遺忘權判決 https://casebf.com/2017/02/02/%E5%8F%B0%E7%81%A3%E7%9A%84%E8%A2%AB%E9%81%BA%E5%BF%98%E6%AC%8A%E5%88%A4%E6%B1%BA/

施先生 v. Google
https://casebf.com/2017/07/16/forgotten/

一起讀判決 — facebook
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legal.taiwa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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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) 說明書有專利嗎?

這篇文章還滿有意思的,藥有專利,那藥品的說明書有專利嗎?

嗯,應該這麼說,說明書裡的「用法」有專利 — 因為「怎麼使用藥」也是人家研究出來的, 為了鼓勵新用法的研究公開,所以一樣以專利保護它。

而且「新用法」的研究可能比藥本身還晚,這就導致了藥本身過了專利保護期,但是「新用法」還在專利效期內

例如「威而剛」原本是心臟病藥,後來被研究出來可以短期壯陽,這個「新用法」的專利效期因為比較晚開始,所以也會比較晚結束。

然後特別的是,把這些「新用法」公開、傳播,而並沒有直接這麼去用它,本身並不是「侵權」的行為。

例如大家都在新聞裡聽過威而剛也可以短期壯陽,專利法本來就是為了鼓勵公開 — 只是當你從公開管道中得到了知識,應該去尋求合法授權的產品來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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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底下分享的這篇文章在討論的,舉例來說,如果威而剛這顆心臟病藥的專利過期了,就會有別的藥廠製作一樣的藥物(這是合法的),我稱它為「威x剛」好了;

製作、買賣「威x剛」這顆心臟病藥物都是合法的、拿它來治心臟病也是合法的;

但如果把它拿來短期壯陽,那就可能仍然有侵權 — 合法的做法是,你如果要壯陽,就應該去買有被授權、可以壯陽用的威而威 (雖然主要成份可能一樣)。

但因為拿「威x剛」來壯陽的人成千上萬、散落在各地,也沒有人知道誰買了威x剛不是用來治心臟病、而是用來壯陽;

這導致擁有「新用法」專利的「威而剛」藥商很難對患者興訟、無法保障自己的權益;

所以他們會把控訴的目標放在「威x剛」的藥廠,

說「威x剛」的藥廠「在說明書裡寫了可以用來短期壯陽,是誘使患者進行侵權行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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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上面又說了,「公開用方、傳播用法」並不算侵權,說明書上印了用法,就代表患者一定得這麼用嗎?

「威x剛」的藥廠會強調,患者看完說明書,也可以改去買有授權的那顆啊、也可以只用它治心臟病啊……

— 說明書雖然寫了,但並不能強制患者,一定要用這顆藥解決壯陽需求; 所以如果患者用它壯陽,那是患者自己的決定,要告應該告患者、不該告他們。

(
在這裡先強調,文章裡講的不是威而剛,這次判決的主角藥物是一種「人工葉酸」
它原本的研發商,也就是擁有藥物專利、新用法專利的那間藥廠,我們稱為「專利藥廠」
至於上面提到,在藥品專利期過了之後,合法做出一模一樣的,這種藥叫「學名藥」就像「芝司樂,起司棒」芝司樂這家公司擁有專利,而起司棒是學名;等到它的專利過期後,大家都可以生產「起司棒」(學名藥)
)

然後回到主題,

但藥品的說明書,和一般的說明書不同,藥品的說明書,正確名稱叫「仿單」, 醫生必須參考仿單上面建議,對病人用藥;或是依照仿單的說明,要求病人照他的指示用藥。

也就是「仿單」上的文字,間接對患者的用藥造成了強制力,讓患者不得不依照仿單的指示,用未被授權的新方法來使用這顆藥。

因此,法院最後是判決專利藥廠獲勝,學名藥廠不可以把他們的新用法,也寫進說明書(仿單)裡。

像這樣,把間接地誘使 (強制) 他人從事侵權行為,也視為侵權而該被罰, 就是法律因應社會、商業的複雜多變,仍然要保護專利權擁有者的做法。

要不然新用法的發明者,其權利無法被保障到,那以後就不會有企業願意砸大錢,針對一顆舊藥去研究它的新用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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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的東西是不是挺燒腦的呢? 如果你身旁有比較聰明的學生,也許他會喜歡這樣的事情。

台灣的學生對法律的印象,往往停留在「要背好多法條」、「文組排名第一」、「聽說很難」的印象裡。

其實邏輯能力是法律的關鍵,搞懂立法精神,就會知道法條的使用時機、判決理由。

我都會希望學生勇於親近法律 (不論是報讀法律系,還是多吸收法律知識) ,

但他們往往還是抱著「敬而遠之」的態度 — 我覺得這可能和成年人「談法律色變」有關……

ps. 其實我一直認為,要讓學生學習「思辨」,與其從背頌西方哲人的名言下手,還不如多介紹一些 商業、法律 的現實主題 ^^

(如果有人轉載的時候想連我的導讀一起轉,都可以自行貼上沒關係 ^^ )

順便推薦這個網站(同時也是電子報) 給大家: 「北美智權報」

在這裡面,我們可以同時增加對智財權、專利法規的認識;還有當前流行,幾個研發型產業領域 (生醫、IC、設計) 的新知。

師長本身懂得領域多一點,才能抓住「機會教育」或「多元啟發」的機會。 就算要閒聊,也才比較有內容嘛 — 總不好跟學生聊班上緋聞吧….。

學名藥仿單是否構成方法專利引誘侵權?2017年Eli Lilly and Company v. Teva Parenteral Medicines案 — 北美智權報http://www.naipo.com/Portals/1/web_tw/Knowledge_Center/Infringement_Case/IPNC_170809_0503.ht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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